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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

孙奎律师13021909386

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有一处临街住房,到房产信息站登记出租。被告李某欲在此开饭店,故与原告王某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3万元,租期为2年。如拖欠租金双方终止合同并立即腾房。被告李某由于生意不好,履行一年半,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违约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金及立即腾房而诉讼法院。被告律师以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争议焦点】

    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自行向地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因此,我国房屋租赁是实行要件主义,即指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必须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依此观点应认定合同无效。

    另一种认为,该合同有效。理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反与否不影响民事权利设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是指房地产权利人转移和设定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其转移和设定权利对抗第三人时,必须登记。据此理论,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属于真实意识表示,只要双方合意即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另据《合同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故本案应判决被告李某给付拖欠租金及立即腾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合同有效,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禁止转租转借
 

2009年8月1日起,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也可先通过上述“三房”的审核标准、程序进行申请、轮候。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十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累计受理居民申请13.4万户,其中廉租房2.6万户、经适房5.6万户、限价房5.2万户;累计审核通过备案10.8万户,其中廉租房2万户、经适房4.6万户、限价房4.2万户。

  按规定,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员徐志军介绍说。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也可按“三房”标准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轮候。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介绍,取得了“三房”审核资格,实际上就是具备了公共租赁房的租赁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决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有欺诈性行为的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5年内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小户型为主。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北京房产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