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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13:24

 

来源: 劳动午报 

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我在这家公司整整工作5年。今年2月26日离职前,我就听说其他同事因工作一年、未等到第13个月发年终奖后再离职,其年终奖被公司扣了。”程媛媛女士说:“起初,我还以为是他们离职手续不完备造成的,但我履行完离职手续后,公司同样以劳动合同附则中的相关规定为由,扣发了我去年的奖金。虽然这笔资金只有2300多元,跟1个月的工资差不多。但我认为这不公平。”昨天,记者了解到,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

  中规中矩申请离职 年终奖金仍然被扣

  程媛媛是湖北人,曾在一所中学当图书管理员。其丈夫来京工作后,她随夫进京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在家休息了几个月。年底,她应聘上了这家超市股份公司的员工。

  入职后,双方每年都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2月,因腿部出现静脉曲张,不宜长期站立工作,她打算辞职休养一段时间。可是,有人提醒她:公司为防止春节前后用工紧张,每年都在过节后发放年终奖。如果节前辞职,肯定拿不到这笔钱了。

  程媛媛拿出劳动合同仔细一看,在劳动报酬规定中果然有这样一款规定:不管因何种原因,凡年底前离开公司不享受年终奖。尽管如此,她仍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其将于今年2月底离职。

  “原以为提前写离职申请,公司就无理可挑了,况且我是春节后、不是年底前离职,公司不会也不该扣发我的年终奖,但实际结果是:跟其他人一样,公司仍然取消我的年终奖,即我们单位通常所说的‘13薪’。”程媛媛说:“这不仅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应该说,还违背法律规定。”

  只要付出就有收获 免责条款没有效力

  今年6月,因屡次交涉无果,公司领导不再见她,且不让她进入公司办公区,程媛媛一气之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无理扣除的年终奖,同时,按银行利率支付未及时发放年终奖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程媛媛提出,年终奖是每个员工付出正常劳动之后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成果。因此,它的发放不应以每个员工在这一年度中工作时间的长短为前提,而应以工作业绩考量应得奖金的多少。而她遇到的问题是,在其正常工作一年之后、且未发生任何错误、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被无端扣除了属于她的年终奖。这种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合法。

  公司辩称,年终奖属于奖金,是否发放、何时发放以及如何发放是公司的权利,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公司说了算。由于程媛媛在工作期间已经领取工资,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其付出的劳动,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故不存在侵权和违法问题,更没有不公平的存在。

  公司还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就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春节前后用工紧张问题。为缓解这个矛盾,公司与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约定年底前离职者不享受年终奖,同时,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因为有言在先,程媛媛作为老员工对此情况又熟知,所以,她在用工最紧张的时候辞职,显然违背合同目的,故不应向其支付年终奖。

  仲裁庭审理认为,该公司劳动合同第38条关于年终奖的规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因该约定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属无效。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程媛媛2012年度的年终奖,以及裁决生效期间的利息。

  奖金并非留人手段 不当扣发必须纠正

  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后,该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支付了程媛媛的年终奖和利息。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关于员工提前离职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定是否有效。对此,劳资双方据理力争,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要对此做出正确的、符合法律及法律精神的裁决,首先要弄清年终奖的概念和性质。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以看出,年终奖是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论其以什么形式出现,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始终不能改变其属于工资这一根本属性。年终奖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员的手段。

  因此,在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这里的年终奖属于基本工资的补充,莫说程媛媛在本公司工作一年后才辞职,即使其在这里工作一两个月、甚至只有一两天,从理论上讲,她也有权按其实际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再者,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程媛媛发放年终奖,这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该规定指出,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主要的义务。而公司以上述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因此,关于年终奖支付问题,在劳资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应考察该约定是否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如是,则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年终奖。

  本报记者 赵新政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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