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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借钱用途要慎重 非法借贷法不护,北京刑事律师,上海闵行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8-08 23:37

 

来源: 劳动午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借钱搞走私 全都被收缴

  案例: 任某在生意场上接连亏损,他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本金时,任某想到了战友贾某,他把自己的打算向贾某和盘托出。贾某考虑到战友的关系毅然借出了8万元。利用这笔钱,任某从外地贩进一批香烟,在销售时被烟草管理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贾某得知后,手持借条把任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点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贾某明知任某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然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借给初中生 自行担责任

  案例:初二学生付某在校期间向网吧老板周某借现金1600元。之后,付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其索要,付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付某偿还借款。法院审理认定付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被告所欠原告款由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欠款由被告监护人偿还。

  点评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进一步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根据该法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付某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胁迫写借条 无效且违法

  案例:几年前,李某和张某同在潍坊做生意,双方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今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欠款。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违心定利息 法院判无效

  案例: 去年11月,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给儿子治病,万某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商定半年内归还。滕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本金月息5%给付利息。万某迫于情势,违心写下一张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引起纠纷,滕某将万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判决万某偿还滕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541.6元。

  点评:《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构成乘人之危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客观事实存在;对方乘危难急迫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而提出过高的苛刻条件,其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基于此故意提出苛刻条件,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出于危难和急迫而接受对方所提出的苛刻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危难的情形与订立合同或实施行为有因果关系。北京刑事律师,上海闵行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滕某完全意识到万某所处的危急情况,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万某虽出具借据,是情势所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滕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兆利 王晓芹)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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