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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被解聘诉求双倍工资补差及赔偿不予支持,北京刑事律师,上海闵行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7-23 14:3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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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近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伪造名牌大学学历专业被解聘后,却以未签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丁某以欺诈手段与原告某计量设备制造公司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判决原告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来,原告系专门从事计量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的公司。2012年2月,该公司在一人才市场发布招聘简章拟招聘机械设计工程师等职位员工。丁某前去应聘并提交成都当地一全国名牌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成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及其他多个能反映其学历和其他能力的材料。面试后上述公司对丁某非常满意,现场决定聘用其为公司的机械工程师。次日丁某便到该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以及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

  后因丁某在工作中屡屡出错,而公司此时亦发现其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便于当年6月将其解聘。随后丁某便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74.71元、赔偿金4000元获支持,而原告公司却不服此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应聘者的学历及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丁某所提交的虚假学历证书在应聘时,对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丁某是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丁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期间已获得的劳动报酬无需返还,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且公司解聘丁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也无需向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以欺诈手段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认定无效

  双流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张平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欺诈手段”的认定,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二是劳动者的欺诈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该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即如果劳动者不实施欺诈行为,即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话,用人单位就不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供真实情况后用人单位不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该案中,原告某计量设备公司对其提供的“机械工程师”职位的应聘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相关行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而丁某在应聘时并不符合该公司对应聘人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其具有相应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学历证书,而使该公司作出了聘用他为机械工程师的决定。北京刑事律师,上海闵行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

  因丁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获得职位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应是无效的。

  而无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原告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公司可以基于其欺诈行为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却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张林力)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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